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影片主控方滥用合同主导地位,相对方如何异议才算正当?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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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0-31 06: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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影片主控方滥用合同主导地位,相对方如何异议才算正当?(一)
【原创】文/汐溟
当事人联合摄制影片,出资额不同,合同权利便不同,合同地位会有差别。一方当事人会基于合同权利形成优势地位,并凭借该优势地位产生对影片项目的控制权,主导影片的拍摄及发行等事务。实践中,处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难免会滥用主导权,侵犯相对方的权益。本文结合笔者办案经验,集中讨论在合作拍摄影片过程中,如何认定优势合同地位的一方当事人滥用合同权利,相对方如何否决并维护自身权益。
原告与被告共同拍摄影片,共享版权,但被告投资比例占三分之二,原告占三分之一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下:第一条,后续的宣发由原告给出建议,被告负责费用,双方共同实施。第三条,原告负责做相应调研,向被告提出发行建议。第六条,双方按照项目实际投资比例分配收益,包括但不限于票房分成、电影频道和新媒体以及海外发行的收益。第七条,协议签订之日双方制作费需支付总投资的30%预付款,汇入被告开设的由双方共管的专用银行账户。第九条,双方确认于2016年10月15日开机,筹备周期60天,摄制周期20天,后期制作周期120天,发行周期60天。第十三条,后期制作完成成片后,需确认被告继续投入发行费的额度。第十五条,在影片发行过程中,重大问题、原则问题需双方共同商定,被告具有不同意见下的天然否决权。第十八条,该电影全部发行完毕,剩余作品版权归被告所有。
履行中,被告提出由第三方北京电影家协会垫付宣发费发行影片的方案,条件是要将影片版权出质给北京电影家协会。原告不同意该方案,并拒绝出具发行授权,使该方案无法施行。因此,影片长期无法发行。被告认为影片项目搁置的原因是原告的过错,是原告滥用版权方身份拒绝出具授权所致;原告认为被告的该方案损害其合法权益,其有合理的理由否定。双方对此的诉辩观点如下:
原告的基本观点为:公映许可证下发后,原告于2017年7月之后的两个月内向被告提供过宣传、发行方案,方案是影片由原告自行发行,被告支付20万元,但是被告拒绝接受。之后被告于2017年12月5日提出了其宣传、发行方案,该方案内容为宣传、发行费用120万元由被告委托的第三方先行垫付,并将影片的版权质押给第三方提供担保。因合同第1条约定宣发费应由被告承担,版权质押不正当地损害了原告利益,故原告不同意被告的方案。原告主要理由可归结为三点:第一,原告有自己的发行建议和方案,被告的方案并非唯一,双方至少可以在二者之间权衡、选择;第二,违反合同约定,即合同约定应该是被告自己承担宣发费,现提出由第三方北京电影家协会承担的主张直接违反合同约定;第三,版权质押损害其合法权益。
被告的基本观点为:公映许可证下发后1至2个月内,原告确实提出了其所陈述的上述方案,原告的方案中要将被告的投资款返还给被告,再给被告一个固定的收益金额,但记不清当时的具体收益金额了,被告没有同意。此后双方未再提出明确的方案,直至被告于2017年12月份提出将涉案影片委托北京电影家协会进行发行的方案,并由北京电影家协会垫付发行费,所以需要将影片版权质押在电影家协会名下作为担保,担保的是垫付发行费。原、被告在质押期间不能自行发行和使用涉案影片。原告没有同意该方案,后期双方再没有提出新的宣传、发行方案。根据涉案合同第15条约定,被告对原告的意见具有天然否决权,否决完之后由原告或被告提出新的建议。被告认为可行的方案,原告没有否决权,被告将方案告知原告后,应该是可以直接执行的,但是关于发行事宜需要原告的签字授权,因为根据合同第18条约定,在影片发行之前,著作权归双方共有,没有份额。2017年12月被告提